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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审理新对策 

  • coffeyfun
  • Apr 6
  • 9 min read

徐建勋律师


在这篇文章里我逐一讨论移民局对EB1A和EB1B的审理标准以及应对策略。

Eb1A的统领性标准只有一条:你是所在领域里的少数最顶端的人物之一。如果你获得了诺贝尔奖,奥斯卡或普利策一类的大奖,当然没有人会怀疑你是最顶端的。但如果缺乏这些“一锤定音”的证据,你只能是从10条规定的标准里挑3条来证明你的地位。符合三条并不是决定性的的。你可以提出可供比较的证据来。实践中,挑出了三条并不一定行,但是,如果挑不出3条那肯定不行。EB1B,由于有雇主面上的支持,条件低一些,是6条证据标准挑2条。

EB1A的10条里有3条是有领域限制的,譬如说,“成果展览”和“商业化成功”通常只对娱乐界/演艺界有效。“学术文章”通常只对学者们有效。另外,“在 重要的专业组织,团体,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其它重要职务”和“高薪酬”为EB1A独有,EB1B没有的。EB1A和EB1B重合而且也是最经常提及的6条是:重要的奖项,经过遴选才可加入的会员资格,学术文章,原创性贡献,从事评审工作,和媒体报道。EB1A和EB1B对其中一些标准有细微的用词差别,但移民官衡量证据的角度是一样的。我们一并讨论如下:

• 在专业领域表现优异,曾获得一些国内或国际奖项的证书(EB1A)或者因杰出成就曾获得过某些主要奖项(EB1B)

从文字上可以看出,EB1A要求的奖项是国家或国际承认的,但不一定是主要的(这就是稍次的意思)。在EB1B里,它要求的奖项一定是主要的,但不一定是国家或国际承认的。尽管字面上有区别,但实践中,移民局没有多加区分。移民官会看重奖项的筛选性和重要性。他们会看参赛者的来源/水平/人数,领奖者的人数,评委的组成,评选标准,筛选过程,奖项的知名度和业内口碑,媒体关注程度,发奖的机构和历史等等因素来衡量这个奖的份量。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承认并不一定是国家颁发的。某个奖可能只发给特定地区的人,但这并不影响它获得全国认知或国际认可。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移民局通常不认为奖学金,助学金,最佳论文奖,旅行津贴等能满足EB1奖项的标准。理由是:这些奖项通常是给学生或博士后的,没有面向整个研究领域。研究基金通常不被认为是奖项,因为,移民局认为基金是支持你做未来研究的,不是对你过去研究成就的肯定。但不可否认,能拿到NIH基金的人,它过去的成就应该还是很强的。实际上,有许多奖学金或助学金挑选程序是非常严格和挑剔的,譬如FulbrightScholarships的某些种类, 如:Fulbright New Century Scholars Global Program也是高标准的。你可以提交遴选标准和其它支持性文件来教育和说服移民官。

即使某个奖项没有达到EB1的标准,如果你认为它确有分量,你还是应该递交,因为在第二步的“最终决定”阶段,这些证据或许能起到正面加分的效果。此外,在EB1里不算的奖项或研究基金在NIW里是管用的。最佳教师奖在EB1B–杰出教授里有可能被接受。

• 会员资格

移民局认为,如果仅仅是凭取得某个学位,通过某个考试,或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就获得的会员资格,都无法用来满足EB1的标准。移民局会看会员的基数来判断该资格的含金量。如果一个组织有成千上百个会员,你只是其中普通的一名会员,这会员资格显然没有办法显示你的顶尖水平。

移民局认为:像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as a Foreign Associate一类的会员资格是符合标准的。在这里,我们应该提防移民官擅用会员人数的“排他性”来取代“筛选性”作为标准。要求杰出成就的会员资格有很多,远非一个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as a Foreign Associate所能类比概括。譬如说:International Astronomical Union,英国的Royal Societies for Various Professors。这些组织的会员都是有相当高的遴选标准的,应该能达到EB1的要求。此外,有很多组织,虽然有成千上万的会员,但它的会员是分等级的,最高级的会员只有区区几十人,那么,这样的会员资格也体现了一个人的顶尖水平。譬如说,IEEE里的资深会员资格,American College of Clinical Pharmacology (ACCP) 里的Fellow以及其它一些组织里的高级理事会成员或委员会成员都是有可能达标的。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最关键的是要专门提到申请者的名字,而且还要讨论或评价申请者的成果。两者缺一不可。媒体可以是专业刊物,行业杂志,报纸,电台,电视,也可以是网站。关键的是,它应该有全国性的发行和读者。一个学校的校报,单位的新闻快报,或者一个小城市的报纸恐怕很难达到“全国性发行”的要求。但在互联网的年代,全国性读者甚至世界性影响这点是越来越容易满足了。

• 评审工作

评审这条包括了你为刊物或会议审稿以及担任某活动的专业评委。移民官会看你评审服务的档次,次数,频率,规律和时间跨度。我们很多的EB1申请者有了一定的出版量和原创性贡献后,通常会以评审经历作为第三条来声明符合要求。只要动用老板同事关系,稍加努力,很多人都可以在几个月内审议十篇八篇的文章。但是,移民官不光看审稿的数量,还看质量,频率和时间跨度。如果你是不久前才开始评审,不管你的次数有多高,移民官可能会质疑你不够强,没有持续性的评审经历。为了申请EB1,你应及早开始审稿,把时间跨度拉开。而且,最好为多个不同的期刊/会议都有服务。

评审工作不限于审阅手稿。你可以是活动评委,专栏评论员,会议的组委会成员,研究基金建议书的评委,图书编委会成员,甚至是论文的指导工作小组成员。只要你的工作里有评判你同行的工作的成分,就可以算进来。如果你是某杂志的编委会成员,那就更管用。会议组委会的成员往往也有组稿,审稿的功能。此外,如果你应专业刊物的邀请写了“审阅文章”评论或者你写了教科书的某个章节,你可以声明这一条,因为,评论文章或教科书一般都会对学科沿革有综合了解,会评价不同流派的优劣,会牵涉到对同行工作的评价。

• 原创和重要的贡献

这一条通常是通过专家的推荐信来讨论。它牵涉到两个认定:第一,你的贡献应该是原创的(或者说新颖的)。第二,该贡献的影响应该是重大的。很多人描述了原创性,却没有交代影响力。

文章发表,专利和引用是证明原创性的硬材料。但因为签证官不具备你所在领域的专门知识,他看不懂你的文章和专利,只能依靠行家深入浅出的介绍来了解你的成就。好的推荐信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 点出你工作的原创性在哪里。简单地说,就是你是世界上第一个做了什么事情。2)讨论你的工作成果带来了什么样影响和变化。具体地说,你的成果有什么应用,效果怎么样。它提高了多少效率?节省了多少时间(金钱)?克服了什么障碍?避免了什么事故?创造了多少就业或机会?等等。移民局关心的不是你如何发明了秘方,而是,这条秘方究竟神秘在那里,有多强。

要注意兼顾推荐信的可信度和强度。有些信一味抬高成就,得了强度,失了可信度。有些信措辞很谨慎,有了可信度,但是,少了EB1特别要求的高度和强度。一封过分夸张的信,非但没有给你的申请带来任何好处,相反,会使得移民官怀疑你文件的真实性而害了你的申请。律师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帮你改信。在推荐人签字之前,你应该把草稿交给你的律师过目修改一下,这是非常有必要和有益的。

• 发表文章

关于文章,质量远比数量更为重要。第一作者的文章比其它非第一作者文章重要。如果主要的贡献是你做的,但排名靠后,你应该叫第一作者书面解释一下。除了看发表文章的期刊排名,移民官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文章的引用来衡量你文章的质量以及你工作的原创性。在引用次数不是很高的情况下,你可以发掘引用的质量。如果行内的大牛人物都在引用你的工作成果,当然能说明问题。此外,如果引文有相当的篇幅在讨论你的工作,这比只不过在脚注中提及会更有价值。有些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如计算机或某些工程类),你可能没有什么引用,你应提交可供比较的其他证据来证明你的研究成果对行业产生的影响。如果由于保密协定无法发表 文章,你可以请相关人士作证明。

移民局在新的备忘录里认为只有文章后附有“脚注,尾注,或自传”等注释才称得上是“学术文章”。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反对这一定义。很多发表在“福布斯”或者“纽约时报”上面的文章,由于篇幅所限,没有加注,但却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克鲁格曼预测1997年金融危机的文章就是在报纸上出来的,谁会怀疑他的文章的价值呢?

• 成果展览

这一般适用于演艺界人士:演员,歌手,画家,音乐家,演奏家,艺术家等等。展览的场所可以是:电视,电影,剧场,音乐厅,歌舞厅,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世博会等等,不一而足。电影演员饰演某个角色,这本身就是一种艺术展览。有人认为,他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做了主旨发言,这也可以算是“成果展览”,但很可惜,由于他的成果并不是艺术成就,所以不能满足这一条规定。

• 高薪酬

关于薪水要多高才算高,法律没有给出一个标准。我想每一个移民官心目中的概念都不一样。我曾经代理过一个美国职业运动员的EB1A申请,他的年薪是3百万美元。但移民官还是给我们发了RFE,要求补充材料证明这是行业里的最高薪水之一。还好,我忍住了没有反问签证官他的年收入是多少。

移民局接受三个数据库的薪资数据,包括了online wage library。薪水不光要高,而且还要很顶尖才行。我想,如果平均薪水是5万,你是15万,恐怕还不是很高。但如果你是50万,那有得好说。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薪水,指的是固定工资,不包括奖金等其它不定期发放的报酬。如果一个对冲基金经理,他的固定工资是30万,他的绩效奖金是300万。他不一定能满足这条。但是,如果他的固定工资是300万,他的绩效奖金是30万,他应该能满足这条。

• 演出成功

这仅限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成功。就算你有下一个youtube或facebook,公司上市后会一夜暴富,你的商业化成功也不能算进这条。

根据两步论,移民官不光数算你证据的条数,更重要的是他会衡量你每一条证据的力度和综合所有证据后得出的强度(整体测试)。一旦正式采用“两步论”,即使在第一步里,移民官认为你已经符合了3条标准,他也可以在第二步“最终决定”里否决你的申请。我们注意到一个EB1A最新判例,移民局认为申请人已经满足了其中四个标准。但移民局最终还是以“无法认定他是领域内最顶端的少数人物之一”的理由否决了该申请。两步论有可能使得移民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虽然,立法对EB1A定下的门槛很高。要求申请者在申请的时候就已经是所在领域里是顶尖人物,而不是在将来。但现实中,已经获得诺贝尔奖的人不见得多想移民美国。所以,移民官只能是寄希望于引进一批有实力问鼎诺贝尔奖的明日之星们。在这个意义上,EB1的审理标准有相对性。实质上还是选秀,从高个里挑最高个。在选秀的一端,移民官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选秀的另一端,申请人可以包装。在移民官和申请人之间隔着距离。这距离像哈哈镜,使得签证官在镜中看到的你,可以放大或者缩小,并不一定是真实中的你。哪怕你只是一只猫,只要你抓得够狠吼得够像,哈哈镜的另一头,移民官看起来有可能就是一个虎。当然,完成从猫到虎的蜕变并非易事。主要靠申请者面壁十年的处心积累。此外,适度灵活的包装也不可或缺。

移民官每天都要看审阅大量的案件。他们花在一个案件上的时间也许只有二三十分钟。如何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呈现最佳的成像效果,这有赖于律师的经验和水平。有经验的律师,知道移民官的口味,能找到最合适的成像角度,把你的弱点进行淡化处理,把你的优点充分突出,描画出一个虎虎生威,志在必得的你。

总体上,EB1A审理政策逐年收紧。但是,这些年来,我们律师事务所递交的Eb1案件,依旧保持了很高的批准率。这背后可见我们申请者的实力。如果你也是一位有实力的申请者,你更应该找一个有实力的律师来代理你的申请。在EB1的申请上,双重的实力,才是批准的最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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